省委编办对巡视期间反馈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来源:甘肃省机构编制网 | 发布日期:2020-09-25 】 【选择字号:

 省委第一巡视组进驻省委编办开展巡视以来,省委编办自觉把巡视作为帮助查找问题、改进不足、推动工作的重要契机,坚持问题导向,增强行动自觉,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针对94日巡视组在巡视期间反馈的党费收缴管理不规范、干部职工到市县出差未按规定交纳伙食费问题,省委编办先后召开机关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室务会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分析问题根源,研究整改措施,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到市县出差按规定交纳伙食费的通知》,从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相关制度、从严落实规定、形成长效机制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省委编办机关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编办党发〔202010 

  

各党支部: 

针对省委第一巡视组反馈“省委编办存在党费收缴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省委编办室务会要求,经机关党委2020年第4次会议研究,为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专题学习《党章》《规定》,使全体党员进一步认识到,自愿、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是强化组织观念、增强党员意识、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从而提高每一个党员缴纳党费的自觉性。 

二、严格要求,明确党费缴纳标准。《规定》要求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动的,应主动及时按照新的工资收入交纳党费。各党支部统计时要做好核对工作,机关党委将根据机关财务提供的工资收入情况,适时进行比对抽查。 

三、科学规范,做好党费收缴工作。设立省委编办机关党费专户,由综合处代管。党员通过建设银行APP,于每月10日前,自觉主动向专户交纳党费。各党支部必须于每月15日前,将本支部党员党费交纳情况登记造表,报机关党委。机关党委于月底前,与综合处财务人员进行核对。对不及时上缴党费的党支部,对党支部书记进行谈话提醒。 

四、健全制度,加强党费管理使用。党费由机关党委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要进一步加强台账管理,做到党费收入有登记,支出有凭证,报销有审批,党费统计有纸质和电子报表,账目清楚、核算规范。确需使用党费的,要书面提出申请,由机关党委审核。年终及时公示当年党费收缴、使用及累计结余情况,并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检查和监督。 

五、举一反三,提升党建工作质量。省委巡视反馈的问题,既有我们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也有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各党支部都要举一反三,按照《省委编办关于严格落实支部党内政治生活深入推进党支部建设标准化的通知》要求,全面排查党建工作存在的其它问题,结合“党支部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行动”和“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创建工作,真抓实改,切实推动机关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 

  

  

  

  

省委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到市县出差期间 

按规定交纳伙食费的通知 

  

甘编办发〔202024 

  

各处、局,机关党委,电子政务中心: 

94日,省委第一巡视组反馈:巡视发现,我办干部职工到市县出差,存在就餐不按规定交纳伙食费的问题。办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室务会会议对整改工作进行研究,提出即知即改、立行立改措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近期由办领导分别召集分管处室干部职工,对差旅费报销等相关政策规定及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一次专题学习,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并对严格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制度提出要求。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解释的通知》《省委编办财务管理制度》《省委编办请销假及外出报告制度》《省委编办关于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的通知》等。 

二、根据巡视反馈问题,对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及报销等事项明确如下: 

1.干部职工到市县出差,就餐应当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2.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在饭店、餐馆等经营性场所就餐的,出差人员按照就餐价格向经营场所交纳伙食费,并主动索取发票;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在单位职工食堂就餐的,出差人员按照单位职工就餐价格交纳伙食费,不得超标准就餐,并主动索取交费凭证;接待单位统一结算费用的,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向接待单位主动索取收据。 

3.因工作需要在农户家中用餐的,应按规定和实际用餐次数主动交纳相应伙食费,并要求收款人开具收条。 

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为100/天,就餐标准自行调剂。 

5.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须向财务人员主动出示交纳伙食费的发票或收据、收条等交费凭据(不作为报销凭据)。对不能提供交费凭据且不能说明已交费的,不予补助出差期间的伙食费。 

6.出差期间,涉及公务接待的,按照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会同综合处加大督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接待单位进行电话或实地回访,了解干部职工交纳伙食费情况。对工作人员不交或少交纳伙食费、违规报销伙食费等行为一经核实,进行严肃批评并在全办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按违纪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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