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和程序

【来源:定西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3-05-23 】 【选择字号:

 

  一、登记事项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其中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二、登记程序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有稳定的场所;

  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住所证明;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印章的印迹、基本账户号,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因合并、分立解散;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与管理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申办海关事宜;

  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一、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二、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1日至331,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1.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资产损益情况;

  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涉及诉讼情况;

  社会投诉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2.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4.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三、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抽逃开办资金的;

  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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